1、A级机房的供电电源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,除应由两个电源供电(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,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)外,还应配置柴油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。B级机房的供电电源按一级负荷考虑,当不能满足两个电源供电时,应配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系统。C级机房的供电电源应按二级负荷考虑。当机房未配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系统时,应为消防和安防等涉及生命安全的系统配置其他应急电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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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由户外引人机房的供电线路宜采用直接埋地、排管埋地或电缆沟敷设,以防止供电线路受到自然因素(如台风、雷电、洪水等)和人为因索的破坏而导致供电中断。
3、机房低压配电系统不应采用TN-C系统,可采用TN-S、TN-C-S、TT、IT系统。
4、当机房用电容量较大时,应设置专用配电变压器供电,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机房用电容量较小时,可由专用低压馈电线路供电。
5、电子信息设备应由UPS供电。确定UPS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余量,UPS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计算:E≥1.2P式中E-UPS的基本容量(不包含备份UPS设备(kw/kVA),P-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(kw/kVA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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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敷设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(作为空调压箱)及吊顶上(用于空调回风)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阻燃铜芯电缆,电缆沿线槽、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;当配电电缆线槽(桥架)与通信缆线线槽(桥架)并列或交叉敷设时,配电电缆线槽(桥架)应敷设在通信缆线线槽(桥架)的下方。
7、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。
8、机房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,灯具应采用分区、分组的控制 措施。
9、机房应设置备用照明,其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%;有人值守的房间,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%;备用照明可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。
10、机房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,防静电地板或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2.5×104-1.0×109Ω。
11、机房内所有设备的可导电金属外壳、各类金属管道、金属线槽、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均应作等电位联结并接地。
12、保护性接地(防雷接地、防电击接地、防静电接地、屏蔽接地等)和功能性接地(交流工作接地、直流工作接地、信号接地等)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,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。
13、机房内的电子信息设备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,并根据设备易受干扰的频率及机房的等级和规模,确定采用S型、M型或SM混合型的等电位联结方式。